警示提醒
每周一纪丨单位受贿罪
2022年3月,四川省绵竹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医疗卫生领域系统治理时,发现市人民医院骨科一病区涉嫌单位受贿问题线索,遂报请批准,对该病区负责人黎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。
经查,2011年9月,黎某某帮助四川某医用耗材公司在集中采购竞标时中标,作为“回报”,该耗材公司按照销售额的30%给予骨科一病区现金回扣。
骨科一病区在黎某某主持下,共同商议收受金额、收款方式、分配方案,靠着这一约定俗成的“惯例”,在长达10年时间里,骨科一病区累计收受回扣510余万元,涉嫌单位受贿犯罪。
2022年9月,黎某某因犯受贿罪、单位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;绵竹市人民医院骨科一病区因犯单位受贿罪,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;其余涉案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并退缴所有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。
纪法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
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
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前款所列单位,在经济往来中,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受贿论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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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、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,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、部门所有的,应认定为单位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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